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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做好省级管理权限调整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
2024-12-12 1 返回列表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修改〈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管理权限调整由儋州市实施的决定〉等二件政府规章的决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27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改革工作精神,现就做好省级管理权限调整衔接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省级管理权限

将下放(委托)给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事项(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二级、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调整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实施;将委托给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核准事项调整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实施;将下放给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核准、施工图审查机构确定、建设行业注册人员(二级注册建造师、二级注册结构师、二级注册造价师、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确认等事项调整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实施。

二、加强权限调整衔接

市县已经受理的申请事项应在承诺时间内审批办结。下放(委托)期间,市县颁发的证书在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对企业依法吊销或撤销资质证书以及申请注销资质证书的,仍由原市县发证部门实施。对市县通过告知承诺方式核发的企业资质,市县主管部门要继续及时开展批后核查工作。

三、继续做好资质换领和延续工作

根据资质管理相关规定,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应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延续的,逾期自动作废。企业应及时关注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时间,按要求及时做好换领和延续工作,避免出现资质证书到期作废,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各市县应督促和指导本市县建设工程企业做好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2018年7月31日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放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琼建审批〔2018〕193号)同时废止。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2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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