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加强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
琼建质〔2012〕190号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及有关单位:
为有效防范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确保工程及其相邻建(构)筑物、地下管线及设施的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79号令)、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81号令)、《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设部[2009]87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有关质量安全管理通知如下:
一、对以下建筑边坡和深基坑工程的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必须组织专家论证:
1.建筑边坡:边坡高度≥8米
2.深基坑:基坑深度≥5米
3.地质和环境条件复杂、稳定性差的建筑边坡和基坑工程
4.邻近有重要建(构)筑物、地质条件复杂、破坏后果很严重的建筑边坡和基坑工程
5.已发生过事故的建筑边坡和基坑工程
6.采用新结构、新技术的建筑边坡和基坑工程。
二、对上述建筑边坡和深基坑工程的要求:
1.建筑边坡和深基坑工程应随主体工程一并进行工程地质详细勘察,并应满足建筑边坡和深基坑勘察的深度和要求,经图审机构审查合格后,作为建筑边坡和深基坑支护设计的依据。
2.建筑边坡和深基坑支护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设计方案完成后,由建设单位或由建设单位委托海南省勘察设计协会组织不少于5名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进行论证,专家由省勘察设计协会从我厅公布的“岩土工程专家库(设计类)”中选取。通过专家论证并修改完善设计方案的项目可将正式施工图提交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图审机构不得受理未通过专家论证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附件1准备相关论证材料。
3. 建筑边坡和深基坑工程施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施工单位(或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委托海南省建筑业协会)对施工方案组织召开不少于5名专家组成的专家论证会,专家由省建筑业协会从我厅公布的“岩土工程专家库”中选取。施工方案未通过专家论证的项目不得施工。施工总承包单位或施工单位应按附件2准备相关论证材料。
4.建筑边坡和深基坑在施工过程中必须确保支护结构和周围环境的安全,按规范要求进行变形监控。监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监测单位实施现场监测。
三、对建筑边坡和深基坑项目参建单位的要求:
1. 参建各方应充分认识到项目危险性较大,加上我省台风和强降雨天气较多,对边坡和深基坑施工有较严重的影响,务必加强施工安全管理,制定应急救援处理预案,及时应对突发情况的发生。
2.建设单位应当在勘察前对建筑边坡、深基坑附近可能受到影响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情况进行调查,征询相关单位意见,并将调查资料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和监测单位
3.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测单位应在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担相应等级的建筑边坡、深基坑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测任务,鼓励实行勘察设计施工一体化。
4.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要求和经专家认证的施工组织方案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当出现施工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设计图纸、施工组织方案不符或者出现异常情况的,及时通报勘察设计单位处理,有重大变更的须报原论证、审查机构重新论证审批。
5.监理单位应针对工程的特点,制定专项监理实施细则。严格按照实施细则要求检查施工各个环节的质量和安全。
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质量和安全的监管,同时要针对工程特点,制订相应监管措施,并加强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违章作业或违反本通知要求危及质量安全等行为,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并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且按相关规定将不良行为记入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
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2010年3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基坑支护工程设计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建科[2010]57号)同时废止。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2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