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建管函〔2022〕399号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各园区管理机构,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要求,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减轻企业负担,结合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改革有关衔接工作,现将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厅和各市县、各园区资质审批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2年12月31日至2023年12月30日届满的,由我厅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后,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
二、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吸收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首次或增项申请,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贰级资质,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贰级资质标准要求,建造师、中级职称人员、技术工人、厂房、设备、技术负责人业绩等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型三级资质标准要求。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即可按照现行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升级,也可按照上述要求直接申请贰级资质。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1月17日
抄送:省发改委,省交通厅,省水务厅,省工信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