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省房屋安全鉴定行业监管工作,加强对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及鉴定人员的监管,确保房屋安全鉴定的科学性和可靠性,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及标准,结合我省实际,我厅起草了《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经过广泛的征求意见,多次修改完善于2022年5月27日印发,现就本《意见》解读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和必要性
随着我省城乡建设的快速发展,城乡房屋保有量逐年增加,量大面广,情况复杂,房屋安全隐患问题突出,房屋安全管理压力不断加大,行业监管部门亟需出台房屋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房屋安全鉴定是房屋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房屋安全隐患治理的关键依据。目前,我省的房屋安全鉴定存在鉴定机构不明确,鉴定机构仪器设备配置不齐全,鉴定技术人员能力参差不齐,鉴定行为不规范,行业内低价竞争等情况。
为了规范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健全房屋安全鉴定市场机制,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监督管理,促进房屋安全鉴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迫切需要出台符合海南自贸港建设需要的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从而进一步加强鉴定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保证鉴定结果的可靠性、真实性及科学性,便于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掌握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的动态,加强管控,防范和化解房屋建筑安全风险,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制定的依据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三)《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
(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
(五)《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8号);
(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
(七)《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建村函〔2019〕200号);
(八)《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
(九)《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 50618-2011);
(十)《海口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海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
(十一)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
三、主要内容
《意见》分四方面共二十一条,从总体要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要求、严格规范鉴定行为和依法加强监督管理等方面对房屋安全鉴定活动作出规定,提出监管要求。
(一)总体要求中明确提出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二)明确了鉴定单位。《意见》第四条确定了从事房屋安全鉴定业务的鉴定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设计资质或具有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和地基基础工程检测资质,同时具备不少于1名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三)厘清检测单位与设计单位职责。《意见》第四条第二、三款进一步规定了:1.对只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鉴定单位,鉴定内容涉及质量检测的,该鉴定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2.对只具有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和地基基础工程检测资质的鉴定单位,鉴定内容涉及结构复核计算的,该鉴定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复核计算并出具结论报告。
(四)对鉴定行为进行规范。一是规定省外机构到我省开展鉴定活动应与本省鉴定机构一样,必须遵守我省设计和检测行业的相关管理规定;二是要求鉴定单位编制专项鉴定方案,并由鉴定单位的一级注册工程师签字;三是要求鉴定单位按房屋建筑安全报告模板出具鉴定报告;四是要求鉴定单位在开展鉴定或检测工作时按相关规定进行拍照和录视频材料;五是要求结构检测报告和结构复核计算报告必须由一级注册工程师签字并盖注册专用章;六是要求鉴定单位建立鉴定项目档案,专人负责永久保管,保证房屋安全鉴定检测数据、原始资料的可追溯性。
(五)依法加强监督管理。一是要求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健全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制度,对鉴定单位实施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建立鉴定单位的信用管理机制;二是对鉴定单位出具虚假房屋建筑安全鉴定报告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提出了处理依据和管理要求;三是对鉴定单位及其相关鉴定人员存在未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或鉴定结论存在严重错误或因鉴定失误发生较大事故的,或其他违反本指导意见的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记诚信不良行为扣分;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