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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设协发布《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诚信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2019-05-23 1 返回列表

关于发布《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诚信评估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地方、各部门勘察设计同业协会,协会各分支机构,各会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和《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25号)精神,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决定,在全面总结工程勘察与岩土行业、建筑设计行业诚信评估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面向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进一步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并完善企业诚信信息管理的长效机制,为维护行业市场秩序提供诚信信息服务。

《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诚信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已制定完成,现予发布。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诚信评估活动启动时间和具体要求等另行通知。

附件:《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诚信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勘察设计协会

2019年5月20日

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诚信评估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和《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25号)精神,树立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诚信文化理念,建立和完善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诚信评估体系,实行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中国勘察设计协会(以下简称“中设协”)和分支机构会员以及各部门、各省级地方勘察设计同业协会(以下简称“同业协会”)的会员,自愿遵守《全国勘察设计行业从业公约》(见附件1)、《全国勘察设计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见附件2)和《诚信宣言》(见附件3),均可申请参加诚信评估。

第三条 评估依据

1. 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

2. 工程建设有关标准规范。

3. 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针政策。

第四条 中设协建立“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诚信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诚信平台”),主要功能包括:接受评估申报,发布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诚信单位(以下简称“诚信单位”)名单,管理诚信信息,发布失信行为处理公告,接受社会公众投诉,接受第三方信息查询,在线打印诚信单位证书等。

第五条 诚信平台常年接收诚信评估申报,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集中评估。经同业协会初审,中设协审定合格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授予诚信单位称号,并对诚信信息进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 中设协成立诚信评估专家委员会,负责诚信评估和失信判罚申诉意见的审定,以及《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诚信评估标准》(以下简称《评估标准》,见附件4)和《诚信单位失信行为判罚参考标准》(以下简称《判罚参考标准》,见附件5)的完善和修订等工作。

第七条 各同业协会应当成立诚信评估专家组,负责诚信评估的初审和投诉信息的调查核实等工作。

第二章 评估内容

第八条 履约能力

1. 建立并有效实施质量管理、环境管理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2. 各项工程验收均符合标准,无安全质量责任事故;

3. 单位财务状况满足履约要求。

第九条 道德规范

1. 无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政策法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记录;

2. 无违反国家劳动和财税法规的行为记录;

3. 无违约失信行为记录。

第三章 评估步骤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可自愿通过诚信平台填写《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诚信单位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见附件6),上传《申报表》和相关材料的扫描件,参加诚信单位评估。

第十一条 各同业协会通过诚信平台接收勘察设计单位申报信息。在对申报单位的基本信息和申报单位是否存在不良行为进行核查后,组织诚信评估专家组依据《评估标准》进行初评,并提出客观、公正的初评意见。

第十二条 中设协诚信评估专家委员会对经过初审的申报信息和初评意见进行审定,形成诚信单位公示名单。

第十三条 中设协对诚信单位公示名单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20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提出意见,单位意见需上传加盖公章的扫描件,个人意见需实名提交。

第十四条 公示结束后,中设协诚信评估专家委员会将对有关单位或个人在公示期内提出的意见组织复议和核查,并作出相应处理。如发现申报单位有虚报、造假等行为,将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十五条 通过公示的诚信单位名单经中设协理事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在诚信平台上公布,进入“诚信单位库”。

第十六条 未通过评估的单位可于下一评估周期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诚信单位需每两年完成一次复审,复审流程和首次评估相同。

第四章 诚信信息管理

第十八条 中设协将从以下失信行为信息的征信渠道获取诚信单位相关信息,对其诚信信息实行动态管理:

1. 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2.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3. “信用中国”网;

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5. 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的门户网站;

6. 单位和个人的实名投诉(见附件7《失信行为投诉表》)。

第十九条 收到投诉信息后,同业协会组织诚信评估专家组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情况和意见提交中设协。

第二十条 中设协接到调查核实情况及意见后,根据《判罚参考标准》进行判定,对确有失信行为的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留库察看和出库(即移出“诚信单位库”)的处罚,并在诚信平台上发布。被处罚单位提出申诉的,将提交诚信评估专家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一条 受到出库处罚的单位经认真整改后,可于处理结果发布之日起一年后重新申报参加诚信评估。

第五章 成果应用

第二十二条 中设协将采取以下措施推动诚信评估成果的市场应用:

1. 诚信单位作为中设协表彰先进单位/企业和优秀企业家的重要条件之一;

2. 诚信单位在协会宣传、维权、推优等活动中有优先权;

3. 诚信单位在行政审批、招商引资、公共服务等方面将获得中设协支持;

4. 诚信单位在跨地区、跨行业经营时,中设协可以提供支持或优先推荐。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现有的全国工程勘察与岩土行业诚信单位、全国建筑设计行业诚信单位,直接进入“诚信单位库”,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中设协诚信评估管理日常办事机构设在中设协秘书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设协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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