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建管〔2016〕62号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2016年海南省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现将《2016年海南省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今年的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工作。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2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16年海南省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实施方案
为提高建筑市场监管效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打击建筑市场违法发包、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要求
(一)坚持重心下移,落实属地监管职责。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充实执法力量。认真组织开展建筑市场日常巡查监管,加强检查力度,确保检查覆盖面和频率。做好检查后问题的跟踪处理,改变“重检查轻处理”现状,形成检查闭合,对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依法予以处理。
(二)实施层级督查,加强督查指导。省住建厅主要做好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考核评比及建筑市场重大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在督查过程中掌握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原则上移交属地进行处理。
(三)围绕监管重点,突出关键点治理。凡是两年内发生过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违反有关强制性标准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损失,受到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行政处罚或处理,被投诉举报属实,不良行为诚信扣分较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和项目将被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对其提高检查频率,加强日常监管力度。突出抓好项目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及在岗履职的监督检查,落实执业人员责任,严厉查处一人多岗、人岗分离、不在岗履职等行为,强化对执业人员个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严厉查处未报先建、违法发包、转包、挂靠、违法分包、拖欠农民工工资、拖欠工程款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实施责任倒查,倒逼主体责任落实。对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项目启动责任倒查。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涉案企业信息报送省住建厅,由省住建厅组织力量对其在省内所有在建项目市场行为进行核查。重点核查是否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是否存在违法发包、转包、挂靠和违法分包等行为,项目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是否在岗履职,是否持证上岗等。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从严从重处理。
(五)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开展诚信监管。严格使用信息平台核发施工许可,完善诚信基本数据库。在建筑企业中推行诚信档案手册制度。利用信息化手段记录企业、从业人员良好行为及不良行为信息,做好建筑市场诚信评价工作。
二、组织实施
(一)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1.做好工作计划安排。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3月15日前制定印发本地区执法检查方案,统筹兼顾好各项工作,明确检查方法、时间、要求。11月30日前将全年建筑市场执法检查工作总结报送省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工作总结应包括基本情况(检查的项目数、执法次数、查处数量)、主要成效、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计划或建议,并同时附上全年做出行政处罚或处理的项目、人员基本情况表(项目名称、违法单位或人员、违法行为、处罚结果)。
2.切实开展执法检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半年要对本地区所有在建项目开展一次全面的建筑市场执法检查,保证在建项目全覆盖(检查表格参照附件1,并留存备查)。每月对本地区在建项目的关键岗位人员在岗履职情况进行随机抽查,抽查项目数不低于在建项目的40%,每季度对同一项目的随机抽查不少于3次,并做好检查记录。继续加强对违法发包、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
3.加强问题的查处处理。严格按时限、要求落实好下发执法建议书、整改建议书项目,群众投诉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项目的处理落实。及时采集记录企业和从业人员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对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个人依法处置、追责,并及时向社会通报。
(二)省住建厅加强督查工作
1.以巡查、随机抽查、重点督查等方式开展督查。不定期对不特定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特定项目开展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抽查,检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项建筑市场监管工作开展和诚信平台使用情况,并抽取该地区不少于3个(海口三亚不少于10个)在建项目进行市场行为检查,全年要实现所有市县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督查全覆盖。督查同时一并开展工作指导交流。
2.考核通报各市县建筑市场监督执法和诚信平台使用情况。年底按照《2016年建筑市场监管工作考核评分表》(见附件)对各市县建筑市场工作开展情况和成效进行考核并全省通报。
3.定期通报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每半年将全省查处的企业和从业人员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和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进行汇总归集,向社会公开曝光。并在此基础上,对社会发布年度海南省建筑市场重点监管企业名录,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联系方式:建筑市场监管处 65371153(兼传真) 65330431
附件:1.建筑市场检查用表
2.2016年建筑市场监管工作考核评分表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分包)企业检查表 | |||||
检查项目 |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检查情况描述 | |
人 员 情 况 | 项目管理机构 | 1 | 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 | 符合□ 不符合□ | |
2 | 施工单位依据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派驻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等相应管理人员 | 符合□ 不符合□ | |||
项目经理 | 3 | 社会保险在中标企业缴纳 | 符合□ 不符合□ | ||
4 | 未擅自变更 | 符合□ 不符合□ | |||
5 | 签署有虚假记载的不合格文件 | 符合□ 不符合□ | |||
6 | 按合同在岗履职 | 符合□ 不符合□ | |||
技术负责人 | 7 | 社会保险在中标企业缴纳 | 符合□ 不符合□ | ||
8 | 未擅自变更 | 符合□ 不符合□ | |||
9 | 按合同在岗履职 | 符合□ 不符合□ | |||
现场施工员 | 10 | 社会保险在中标企业缴纳 | 符合□ 不符合□ | ||
11 | 未擅自变更 | 符合□ 不符合□ | |||
12 | 按合同在岗履职 | 符合□ 不符合□ | |||
现场质量管理人员 | 13 | 社会保险在中标企业缴纳 | 符合□ 不符合□ | ||
14 | 未擅自变更 | 符合□ 不符合□ | |||
15 | 按合同在岗履职 | 符合□ 不符合□ | |||
现场安全管理人员 | 16 | 社会保险在中标企业缴纳 | 符合□ 不符合□ | ||
17 | 未擅自变更 | 符合□ 不符合□ | |||
18 | 按合同在岗履职 | 符合□ 不符合□ | |||
分包单位现场负责人 | 19 | 社会保险在分包单位缴纳 | 符合□ 不符合□ | ||
20 | 按合同约定到岗履职 | 符合□ 不符合□ | |||
工程合同情况 | 专业分包合同 | 21 | 专业分包工程(土方、支护、桩基、防水等)由中标单位发包,分包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 符合□ 不符合□ | |
22 | 总承包单位不存在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分包(钢结构除外) | 符合□ 不符合□ | |||
23 | 专业分包单位不存在再分包(劳务作业除外) | 符合□ 不符合□ | |||
工程合同情况 | 劳务分包合同 | 24 | 劳务分包作业由中标单位发包,劳务单位具有相应的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 符合□ 不符合□ | |
25 | 劳务分包单位不存在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 | 符合□ 不符合□ | |||
材料设备合同 | 26 | 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由中标单位签订 | 符合□ 不符合□ | ||
27 | 材料、设备租赁合同由中标单位签订 | 符合□ 不符合□ | |||
工程款项支付 情况 | 专业分包 | 28 | 专业分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付款单位与发包单位一致 | 符合□ 不符合□ | |
29 | 专业分包工程款支付凭证载明的累计支付金额与分包合同约定内容相匹配 | 符合□ 不符合□ | |||
劳务分包 | 30 | 劳务分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付款单位与发包单位一致 | 符合□ 不符合□ | ||
31 | 劳务分包单位不存在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或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 | 符合□ 不符合□ | |||
工程款项支付 情况 | 材料设备采购 | 32 | 材料、设备采购款项支付凭证上载明的付款单位与施工单位一致 | 符合□ 不符合□ | |
33 | 材料、设备采购款项支付凭证上载明的累计支付金额与项目实际及合同约定内容相匹配 | 符合□ 不符合□ | |||
材料设备租赁 | 34 | 材料、设备租赁款项支付凭证上载明的付款单位与施工单位一致 | 符合□ 不符合□ | ||
35 | 材料、设备租赁款项支付凭证上载明的累计支付金额与项目实际及合同约定内容相匹配 | 符合□ 不符合□ | |||
自有 | 36 | 施工单位自有机械设备、周转材料的,具有相应证明材料 | 符合□ 不符合□ | ||
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 | 37 | 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 符合□ 不符合□ | ||
其它问题 | 1 | ||||
2 | |||||
注:1.对有关材料不齐全的,检查人员应在“检查情况描述”栏中予以明确,并按《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等规定处理; | |||||
2.检查时需与监理单位现场资料(如监理月报、监理例会纪要、分包单位进场资质报审等)核对; | |||||
3.人员在岗履职情况应结合日常监管中对人员在岗履职的检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依据《海南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在岗履职管理办法》自行制定相应检查记录表格,对是否在岗履职进行检查认定。 | |||||
4.对存在问题的项目,应复印或拍照相关材料取证留存。 | |||||
检查人员: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
附件2 | ||||||
2016年建筑市场监管工作考核评分表 | ||||||
被考核单位: | 日期: 2016年 月 日 | |||||
主要任务 | 序号 | 具体目标任务 | 基础分值 | 评分细则及标准 | 检查依据 | 本项得分 |
组织保障(10分) | 1 | 落实分管领导、牵头部门,明确各部门职责 | 5 | 部门职责分工不明确的扣2分,未落实分管领导或牵头部门的不得分。 | 工作方案 | |
2 | 建筑市场执法检查人员配备 | 5 | 配备专人少于2人的扣3分,未落实专人负责的本项不得分。 | 工作方案 | ||
执法检查(65分) | 3 | 监管政策文件 宣贯 | 3 | 未将检查通知、《海南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在岗履职管理办法》、《海南省建筑工程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等文件印发或通知到施工项目现场,项目现场人员不知晓的,每次扣1分,扣完为止。 | 项目现场抽查问询 | |
4 | 检查力度 | 10 | 每半年市场执法检查实现在建项目全覆盖的得10分,完成80%以上项目覆盖的得8分,完成60%-80%项目覆盖的,得6分,60%以下的不得分。(市县应在12月前完成该项工作) | 在建项目一览表、检查通知、执法检查表、整改通知书等检查记录 | ||
5 | 12 | 未按照《海南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在岗履职管理办法》等规定对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在岗履职情况进行检查的,每次扣4分,扣完为止。 | 在建项目一览表、关键岗位人员检查记录、整改通知书、约谈纪录等检查记录 | |||
6 | 处理力度 | 10 | 整改通知书中提出的整改意见,未限期落实整改的,每份整改通知书扣3分,未作出整改回复的,每份整改通知书扣2分,扣完为止。 | 整改通知书、整改回复、整改情况报告、通报等 | ||
7 | 10 | 执法建议书中列出的执法建议,未限期落实完毕,且无正当理由的,每份执法建议书扣5分,扣完为止。 | 执法建议书、核查处理情况报告、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通报等 | |||
8 | 对发现的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的,每一件处罚加2分,最高不超过15分。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9 | 4 | 每次监督检查结束后,未及时总结并印发通报向社会曝光的,每次扣2分,扣完为止。 | 检查通报、对外公示通报的证明材料等 | |||
10 | 举报投诉件办理 | 8 | 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按要求落实完毕,且无正当理由的,每次扣4分,扣完为止。 | 举报投诉件、处理情况报告等 | ||
11 | 信息上报及时性 | 3 | 查处转包违法分包等建筑市场违法行为报表、年度执法检查工作总结及其他全省统一报送的建筑市场检查数据迟报或者报送有重大明显错误的,每次扣1分,扣完为止。 | 由建筑市场监管处依据各市县上报情况进行统计 | ||
12 | 市场检查资料归档整理情况 | 5 | 检查记录、约谈纪录、整改通知书、整改回复、执法建议书、核查处理情况报告、行政处罚案卷等资料未按项目逐一归档保存的,每一项目扣1分,扣完为止。 | 归档资料 | ||
13 | 表扬 | 受检项目建筑市场行为受到省级及以上住建部门通报表扬的,每一项目加2分,市县市场监管工作受到通报表扬的,每次加3分,最高不超过5分。 | 通报或表彰文件 | |||
利用信息手段开展诚信监管(25分) | 14 | 诚信信息采集 | 20 | 整改通知书、处罚、通报中涉及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信息未及时通过信息平台采集录入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扣完为止。 | 市县提供检查通报、整改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资料,由建筑市场监管处通过信息平台进行核对统计 | |
15 | 工程项目库完善 | 5 | 未利用信息平台系统核发施工许可的,本项不得分。 | 由建筑市场监管处通过信息平台进行核对统计 | ||
实际总得分: | ||||||
检查组人员签字: |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确认: |